发布时间:Mar 1, 2019 | 作者:
太谷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境内文物
保护利用的通知
全县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广大群众朋友们:
太谷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文化遗产丰富。为了传承、挖掘我县优秀传统文化,唤醒历史记忆,汇聚发展力量,让文物活起来,让资源动起来,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通知如下:
一、鼓励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认养、设立博物馆、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修复、利用。
二、社会力量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用作以下用途:
1、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
2、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
3、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展陈场所;
4、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
5、其他以公益性活动为主的场所。
其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利用,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认养人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参与境内文物保护利用的各类社会力量,应积极主动向县文物主管部门办理各类手续,接受监督、考核评估。
五、对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活动,依法享受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中数额较大,影响深远的,将给予表彰、发放证书,并在修复重建碑文中予以记载。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各届有识之士,慧眼识宝、大胆探索,积极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中来,记住乡愁、留住记忆,为加快建设繁荣富饶、美丽幸福的新时代金太谷做出积极的贡献!
太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2月28日